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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信用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建筑〔2012〕4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龙岩市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信用惩戒办法》(试行)已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信用惩戒办法
(试行)
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激励注册建造师到岗履职和诚实守信行为,惩戒失信等不良行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区域范围内本市及市外驻岩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注册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包括一级(含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
三、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注册建造师从业监管,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通报。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积极配合。
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并利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建造师不良行为实行惩戒。《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www.lysjsj.gov.cn)》网站“曝光台”为建造师不良行为发布平台;《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为建造师不良行为信息应用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建造师信息受限等惩戒手段。
五、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认定
1.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建造师在注册执业中受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下,依据国家住建部建市〔2011〕38号文《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中“注册建造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的标准认定;
2.依据省住建厅闽建建〔2009〕39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①建造师记分累计达100分的,予以认定;②建造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予以认定;③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予以认定;
3.依据福建省闽人社文〔2011〕88号《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办〔2006〕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意见》,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认定;
4.依据市建设局龙政建筑〔2011〕37号《龙岩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累计扣分达100分的,予以认定。
六、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登记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对建造师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后,7日内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建筑业科),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对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后,对违规责任人进行依法查处及通报后,7日内通报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担责任的建造师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信用惩戒。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①建造师记分累计达100分的;②建造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③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担责任的建造师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通报,以及实施信用惩戒。
3.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龙岩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企业项目部扣分累计100分的,对企业进行依法查处的同时,对承担责任建造师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通报,以及实施信用惩戒。
七、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信用惩戒
1.建造师一年以内被记不良行为一次的,在《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暂停使用各项信用功能6个月,记录不良行为时已在建的,解除“在建”之日起暂停使用各项信用功能6个月;
2.建造师一年以内被记不良行为二次的,在《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暂停使用各项信用功能12个月,记录不良行为时已在建的,解除“在建”之日起暂停使用各项信用功能12个月,并视情况通报至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机构。
3.建造师一年以内被记不良行为三次的,在《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停止使用各项信用功能,记录不良行为时已在建的,解除“在建”之日起停止使用各项信用功能,并视情况通报至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机构。
八、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试行。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注册 |
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4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执业 |
1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3 |
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4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5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七条 |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执业 |
6 |
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 |
7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8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9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0 |
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其它 |
1 |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2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3 |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
4 |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龙岩市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违规事实确认与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
编号:[20 ] 号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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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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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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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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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联系电话 |
建造师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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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
在场其他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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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 事 实 |
□1、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5、 □6、 | |||||
违规 事实 确认 |
(以上内容属实) 当事人(签字): |
其他在场人(签字): | ||||
拟不良行为记录告知 |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规定,拟给本工程建造师记录不良行为 次的登记。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科室: 龙岩市住建局建筑业科,联系电话: 2323144 , 特此告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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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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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已于 年 月 日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实施了登记。 | ||||||
说明:本单一式贰份,一份交责任人,一份交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