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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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定》和《标准》,调控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压缩施工总承包企业规模,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就位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资质就位。包括:
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项分包企业;
2、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3、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的电梯安装企业、起重设备拆装企业;
4、已取得有关部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门窗安装企业;
5、已取得省消防主管部门认可证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7、按原省建委《关于颁发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等三种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闽建筑[1996]6号)规定,领取了资质证书的非等级工民建施工企业和建筑水卫电气设备安装企业。
8、符合《规定》和《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就位:
1、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2、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
3、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和分公司,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申请就位。
三、就位办法
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本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专业承包企业达不到本序列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时,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还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本序列相近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增项本序列资质。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2)申请之日前一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3、经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其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及其实施意见(建建[1996]405号文)执行。
四、就位程序
资质就位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初审、审批四个环节。
(一)申报阶段
1、申报渠道。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省直厅局尚未脱钩的直属企业、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等省属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所在地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附件资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1)企业章程;
(2)原资质证书或认可证、许可证、资质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8)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C101和近三年C102、C103表)
(9)企业主要施工机械清单;
(10)企业完成的业绩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和企业安全评估资料。已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二三级企业和已取得消防认可证的二三级室内装饰企业,无需提供安全评估资料。
(11)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因改制、分立、合并而组建的企业,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或说明:
①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件;
③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
3、资料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资料统一使用标准A4纸张复印装订,硬质封面,每份两册,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第二册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资料,装订顺序按《申请表》。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企业申请一个方面资质,应增填两份申请表,相应的附件资料独立装订成册。
(3)资质就位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办法,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采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自动申报和评审系统》,二级以下的企业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审核阶段
1、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提交的原件资料,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并将核验情况载入《原件核验表》(见附件一),由核验人签名。原件资料包括:原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业绩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和身份证明、财务年报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审核结果载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核评审表》(附件二),并由主办人员和科长签名。实质性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资本金、净资产、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叠加。工程业绩和机械设备应分别满足要求。增项资质标准对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要求的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累加。
(2)企业外聘人员,必须依《劳动法》订立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职称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来源证明。来源证明是指退休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人才市场证明。
(3)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技术负责人。
(4)禁止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
(5)企业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的工程,不得作为业绩。
(6)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资质,分别按其自身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企业就位资料时,应随文填报《建筑业企业就位审核评审汇总表》(见附件三),并由主任签名。
3、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涉及相关部门的,企业附件资料第二册,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不再上报,其余资料上报;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所有附件资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初审阶段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送省交通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通信局、消防总队、经贸委进行初审。
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省建设厅。
(四)审批阶段
1、审批权限划分。
企业申请下列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中《标准》没有分级的资质。
其余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2、省建设厅将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和消防资质的,在收到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
3、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省建设厅将审批结果公布在《福建建设报》,并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对外公布。
4、省建设厅抽调专人,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公寓于山厅,专门负责资质就位的具体工作。资质就位有关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实行集体领导。
六、工作纪律
1、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明确划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接受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检验原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审核、审批企业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核审批结果的合法性承担主要责任。
3、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标准,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有文字记录。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资质标准、办事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对在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循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资质就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标准,消除可能造成的行业波动和社会稳定问题。
2、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善企业资质状况,落实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省建设厅已将建设部和本省有关资质就位的文件、资料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FJJS.GOV.CN。
4、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